关于第63141267号“智扉 ZHIFE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智扉 ZHIFEI及图 63141267

阅读:104667 2023-0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靖伯金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41267号“智扉 ZHIF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03469号商标、第9956483号商标、第42646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靖伯金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41267号“智扉 ZHIF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03469号商标、第9956483号商标、第42646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舌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字母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舌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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