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昊天昊及图 36411351

阅读:83437 2021-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6期《商标公告》第36411351号“昊天昊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

  异议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盛九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昊天昊城市环境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6期《商标公告》第36411351号“昊天昊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昊天昊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社交陪伴;个人服装搭配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29607号“天昊联合”、第7529612号“天昊”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个人背景调查;调解”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内容、特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天昊”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411351号“昊天昊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昊天昊及图 3641135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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