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安诺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诺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云霭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5期《商标公告》第38091605号“EARNEST EAT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ARNEST EATS”指定使用于第30类“巧克力饮料;茶饮料”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商标在天猫国际宣传使用证据、异议人授权经销商在天猫香港旗舰店使用其商标授权书及翻译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之前,异议人已于“巧克力饮料;茶饮料”等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EARNEST EATS”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91605号“EARNEST EAT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