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市迈康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252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46033116号“迈康 makon及图”商标、第56142788号“迈康及图”商标均曾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驳回,其中的引证商标包含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16711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已认定上述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亦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精心设计的,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两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