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田县万涛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94089号“万涛建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打造的系列商标,申请人名下的与申请商标标识相关的商标已经通过初审。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初审的系列商标的继承和延续。申请商标外观设计独特、内涵丰富深刻,指向性明确,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170613号“万昆建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呼叫上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者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经驳回复审获得注册。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缆铺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安装门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此外,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不具备所谓延续的基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