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拳头会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71449号“BY YOUR SIDE•身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0260号“在你身边”商标、第4915882号“YOURSI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读音、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经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成功注册了第28567847号“身边”商标,享有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为上述商标的系列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是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