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如斯玛日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59490号“如斯慕达 ROSEMO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38945号“洛莎摩登 ROSA MO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福州洛莎摩登服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注销,已经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易导致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初审的系列商标的继承和延续。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其显著部分为汉字“如斯慕达”,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在呼叫、含义、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人主体已经注销,不再具备从事商事活动的行为能力,引证商标已经丧失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权利障碍。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中,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的权利人于2019年5月29日被主管机关核准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经于2019年5月29日被核准注销,时至现在已经近四年时间,在案并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有后续的权利承继主体,故其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而与申请商标共同使用的可能性极小。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按照消费者的一般认读习惯而言,尚可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并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