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862155号“f-on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f-one及图 16862155

阅读:142604 2023-0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舫逸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862155号“f-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570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舫逸简化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一级方程式许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862155号“f-on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570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18年9月27日至2021年9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1、帆板;2、滑雪板和冲浪板专用袋;3、冲浪板用带;4冲浪板;5、滑板;6、风帆滑水板用挽具”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 “1、风筝;2、风筝线轴;3、竞技手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F.ONE”实际使用的“冲浪风筝”商品属于核定使用的“风筝;风筝线轴;竞技手套”商品的范畴,复审商标在“冲浪风筝”上的使用应视为对“风筝;风筝线轴;竞技手套”的使用。二、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司法解释对“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28类“风筝;风筝线轴;竞技手套”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地使用,亦足以产生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继续有效的法律效力。三、设立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的撤销制度的目的在于清理闲置商标,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商标,因此在撤销案件中,对于证据的证明标准不要求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规则的认定标准即可。四、鉴于申请人“F.ONE”商标经许可使用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进行了长期使用并在“F.ONE”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撤销注册商标将极有可能破坏稳定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风筝;风筝线轴;竞技手套”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潍坊现代风筝特点和分类;

  2、百度百科关于风筝冲浪的介绍;

  3、注册人官网截图;

  4、注册人2020年至2021年产品目录及产品图;

  5、2019年-2021年财务报表;

  6、申请人参加2018年世界青年锦标赛的照片及2019年平潭风筝板全国锦标赛照片;

  7、关于申请人所获荣誉的报道;

  8、完美大海风筝冲浪学校的微博中关于“F.ONE”截图;

  9、风筝冲浪阿光微博中关于“F.ONE”的视频录屏;

  10、风筝冲浪阿光微博中关于“F.ONE”的截图;

  11、注册人与KITE 2 HIGH签订的经销协议;

  12、KITE 2 HIGH公司官网截图;

  13、完美大海冲浪中心淘宝店铺截图;

  14、发货至香港KITE 2 HIGH公司的发票、装箱单、产品图片、顺丰快递截图;

  15、发货至三亚完美大海冲浪俱乐部的发票、装箱单、产品图片、顺丰快递截图;

  16、河源茵弗拉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及装箱单;

  17、升利国际太平洋(香港)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及装箱单。

  申请人在2022年9月5日逾期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上述证据的8-10相同,我局对此不予交换。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证据如下(光盘):

  18、台湾厂商光国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及装箱单。

  其余证据与本案复审证据一致,故我局不再罗列。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8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帆板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7年5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风筝;风筝线轴;竞技手套”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所获荣誉可知,2019年“F-ONE”入选世界风筝冲浪品牌排行榜第一,基于原有的技术,f-one在2020年带来了全新的创意和设计;2024年巴黎奥运会风筝板项目器材认证工作于2020年5月1日完成首轮审批流程,其中F-ONE、Aeros/Elf、Flysurfer、Flymaax、Ozone五个厂商品牌入选。根据上述内容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F-ONE”系列风筝板等商品进行了真实的宣传、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17 显示,其关联公司于三年指定期间将“F-ONE”相关商品发货至香港KITE 2 HIGH公司、三亚完美大海冲浪俱乐部等,涉及的商品包括冲浪风筝等,并附有相应的发票、装箱单、产品图片、顺丰快递截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产品目录及产品图、证据12KITE 2 HIGH公司官网截图、证据13完美大海冲浪中心淘宝店铺截图等证据,能够与申请人提交的前述有关复审商标在冲浪风筝、风筝板等商品上的宣传、销售证据相互印证,亦能佐证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冲浪风筝、风筝板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风筝、风筝线轴、竞技手套商品进行了有效的使用,且上述商品与申请人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冲浪风筝、风筝板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风筝、风筝线轴、竞技手套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风筝、风筝线轴、竞技手套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

本文《关于第16862155号“f-on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f-one及图 168621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39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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