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秀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常亚楠
申请人因第24833496号“NICO LIFE Now It's Chill O'Clock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719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2018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1、咖啡;2、糕点;3、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1、冰淇淋;2、糖果;3、茶;4、煎饼;5、谷类制品;6、面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经过调查,有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未在“咖啡;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二、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并未交换给申请人,故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并非合法有效,申请人请求将上述证据交换给申请人以质证。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咖啡;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证据如下:
1、身份证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产品图片、大众点评及微博截图、销售小票、定额发票;
3、宣传品制作合同及相应合同洽谈截图;
4、美食平台评价链接。
2022年11月18日,我局将上述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质证,质证理由为: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是对复审商标的静态权利状态的记录,不是复审商标在商业流通领域中的使用,消费者也无法在日常消费中识别到商标网站上的复审商标状态。二、被申请人提交的咖啡制作过程照片、单一的产品图片,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具体时间;宣传页亦为自制证据;销售小票为复印件,且属于自制证据;发票并未显示商品信息、复审商标及时间信息。三、被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均为复印件,属于自制证据;淘宝定制商标的洽谈截图中,所显示的复审商标仍在设计阶段,并未实际进入市场流通环节,尚不能发挥商标用来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此阶段显示的复审商标并不能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杯子照片,可以看出广泛使用的咖啡杯上所显示的图片,仅为半个复审商标,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已明显的改变商标标识。被申请人提交的手提袋、咖啡杯等照片为自制证据。四、被申请人提交的美食平台评价链接仅为文字形式,且同一位用户分别在大众点评、微博平台发布相同的评价内容,以上行为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咖啡;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实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8年9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大众点评及微博截图、销售小票,形成于三年指定期间,显示的商品为咖啡、覆盆子开心果切角蛋糕等商品,且显示了复审商标标识,同时,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图片、证据3宣传品制作合同及相应合同洽谈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关商品已面向公众并进入流通领域。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期间对核定使用的咖啡、覆盆子开心果切角蛋糕等商品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咖啡、覆盆子开心果切角蛋糕等商品在销售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类似或具有关联性,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咖啡、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