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平原溢香园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涛
申请人因第3512743号“溢香園 YI XIANG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9897号决定,于2022年04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8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蛋”等全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复审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复审商标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商品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10光盘;11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文件;
2、制作卤蛋的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工厂图片;
3、复审商标卤蛋商品图片;
4、复审商标蛋商品包装箱图片;
5、授权书和淘宝销售截图;
6、授权书;
7、关于平原溢香园食品厂卤制食品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8、“溢香园”卤制食品的表格单据;
9、“溢香园”卤制食品销售电子银行业务回单;
10、“溢香园”卤制包装定制单;
11、发货单、转账截图。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该证据完整包含于本案复审证据,我局不再罗列。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山东省平原溢香园食品厂于2003年4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04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等商品上。2015年9月13日,该商标所有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平原溢香园食品厂,即本案申请人。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专用期至2024年11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等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表明其与芜湖裕东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机械设备购销合同;证据5授权书、淘宝销售截图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长沙思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并在淘宝销售“溢香园”卤蛋商品;证据9电子银行业务回单、证据11发货单、转账截图,均形成于三年指定期间。同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据7关于平原溢香园食品厂卤制食品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等,可以证明申请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商品图片、商品包装箱图片、包装定制单等证据,可以佐证复审商标在2018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期间在卤蛋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与申请人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卤蛋等商品在销售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类似或具有关联性,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维持。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腐制品、腐竹、食用蛋白、食物蛋白商品进行了有效的使用,且上述商品与申请人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卤蛋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豆腐制品、腐竹、食用蛋白、食物蛋白商品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蛋等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豆腐制品、腐竹、食用蛋白、食物蛋白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