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爱美信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30002号“AM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48969号“AM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其在“照明设备和装置;运载工具用灯;气体净化装置;干燥设备;加热装置;抽水马桶;消毒设备;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其在烫发用灯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的第56743473号“AM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其在“照明设备和装置;运载工具用灯;气体净化装置;干燥设备;加热装置;抽水马桶;消毒设备;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其在供暖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