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春市三顺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策封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779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65812号“元祖明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2022)商标异字第57869号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在法定期限未向我局提起不予注册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不予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