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开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汉高股份有限及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开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7428161号“HENK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ENKEL”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烟雾探测器;电子防盗装置;生物指纹门锁”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75500号“HENKEL”、第1064277号“HENKEL EXCELLENCE IS OUR PASSIO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动剂量分配器,尤其是用于涂抹粘合剂和涂料以及去除旧漆和涂料的涂抹器具;计算机软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428161号“HENKE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