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皮热风圆 40137434

阅读:85969 2021-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上海热风时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贺文清 异议人上海热风时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贺文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40137434号“皮热风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异议人:上海热风时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贺文清

  异议人上海热风时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贺文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40137434号“皮热风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皮热风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防水服;服装;手套(服装);婴儿全套衣”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46603号“热风 REFENG及图”、第10105001号“热风”、第16990302号“热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热风”,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称被异议人申请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137434号“皮热风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皮热风圆 4013743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35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