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印之相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印之相创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市商汤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3期《商标公告》第28457791号“商汤私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商汤私募”指定使用在第36类“艺术品估价;海关金融经纪服务;典当经纪”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6927477号“汤商”商标,已被我局撤销,且已生效,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冲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457791号“商汤私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