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瑞斯埃特 40311145

阅读:70398 2021-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州埃特尼特建筑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瑞斯埃特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埃特尼特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瑞斯埃特建材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河北瑞斯埃特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40311145号“瑞斯埃特”商…

  异议人:广州埃特尼特建筑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瑞斯埃特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埃特尼特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瑞斯埃特建材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河北瑞斯埃特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40311145号“瑞斯埃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斯埃特”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混凝土建筑构件;水泥板;非金属天花板;非金属护壁板;非金属建筑材料”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84910号、第18695136号“埃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防水卷材;非金属铸模;非金属硬管(建筑用);非金属檐口;非金属建筑材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311145号“瑞斯埃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瑞斯埃特 4031114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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