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百悟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积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百悟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积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40262627号“爱集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集微”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527004号、第23704162号“集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存储装置;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扩大保护,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262627号“爱集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