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成都有缘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勇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有缘坊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勇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5期《商标公告》第38094083号“汤酒心有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汤酒心有缘”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9568号“有缘及图”商标、第21463366号“有缘”商标等系列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白兰地”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94083号“汤酒心有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