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老人头日用化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豪龙利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汕头市龙湖区嘉欣化妆品厂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方信知识产权事务所
异议人北京老人头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汕头市龙湖区嘉欣化妆品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7期《商标公告》第37269125号“优美丹 YOUMEID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美丹 YOUMEID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沐浴露;洗衣用织物柔顺剂;化妆品”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84721号“优美”、第13684735号“优美 YM”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洗面奶;染发剂;毛发卷曲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沐浴露;洗衣用织物柔顺剂”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其余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非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269125号“优美丹 YOUMEIDAN”商标在“沐浴露;洗衣用织物柔顺剂;化妆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