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南海双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福建省醉品茶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海双星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省醉品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第37512302号“麻栗状元MALIZHUANGY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麻栗状元MALIZHUANGYUAN”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咖啡饮料;酥糖;食用淀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901858号、第8139492号“宏状元”、第11551997号“宏状元及图”、第17303679号“宏状元 粥”、第14893971号“状元宅递”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饮料;茶;茶饮料;糖”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一般消费者能够区分二者,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512302号“麻栗状元MALIZHUANGYU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