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梦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洪磊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2日对第30085379号“freei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使用的“FREEING”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恶意抢注。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商标还进行抢注,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公共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4月27日第178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大积木;智能玩具;成比例的模型车;拼图玩具;扑克牌;羽毛球;拉力器;击剑用花剑;轮滑鞋;钓鱼竿”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9月13日。
2、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分别在第5类、第6类、第9类、第11类、第12类、第20类、第27类、第28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53件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属我局直接适用的法律。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审理如下:
一、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FREEING”作为商标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报积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过使用具有了一定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三、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评审依据,但未明确具体事实及理由。故,我局对申请人援引上述法条作为无效宣告理由予以驳回。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分别在第5类、第6类、第9类、第11类、第12类、第20类、第27类、第28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53件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其行为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