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纬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8690号“纬宏 WEI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1484号“HWISCO及图”商标、第30277447号“万合鸿源 WH及图”商标、第59558121号“WH及图”商标、第59558112号“WH及图”商标、第37246340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