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宝鸡老实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州集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29179号“老实人超市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412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广告;电视商业广告;无线电商业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室外广告;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货物展出部分核定服务上予以维持,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饭店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核定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都是申请人独创品牌且均在使用,复审商标经过使用与宣传推广,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复审商标理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企业荣誉;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3、宣传及使用;4、商标注册证书及续展证明;5、门店位置及商标图标;6、合同及发票;7、邀请函;8、联销协议;9、规划案及邀请函。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撤销三年未使用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10、企业情况说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渭滨老实人超市于2004年4月21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饭店管理等服务上。2007年3月14日获准注册,经过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3月13日。2023年1月13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饭店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部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的证据1、4、5、7、10企业荣誉、商标注册证书及续展证明、门店位置及商标图标、邀请函、企业情况说明,不是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我局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联销协议,没有相应的发票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真实性我局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6、9为宣传及使用、合同及发票、规划案及邀请函,上述证据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局对此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于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