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余义林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07日对第52517229号“正非”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注册了近千件商标,涉及37个类别,明显超出正常需要,其具有囤积商标的恶意。同时,被申请人还具有摹仿他人姓名、商标攀附他人知名度的恶意。被申请人上述攀附、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正非”与申请人创始人任正非先生姓名相同,损害了任正非先生的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将其与任正非先生相联系,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证据;
2、被申请人商标售卖证据;
3、被申请人其他恶意证据;
4、在先裁定;
5、申请人简介;
6、申请人知名度证据;
7、任正非相关简介等。
被申请人超期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儿子姓名为“余正非”,争议商标具有合理来源,不具有恶意。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并未对名下商标进行售卖。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出生证明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8日申请,于202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磨具(手工具)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止,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诸如包括第15181247号“光环”商标、第20005188号“阿里啪啪”商标、第20572259号“花呗”商标、第26991521A号“京度”商标等在内的1142件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售卖截图显示,第47151080号“森林狮王”商标、第20088733号“冠诚 GUANCHENG及图”商标、第15846598号“尚心堂”商标、第15233882号“喜得冠 XIDEGUAN”商标、第15233881号“冠丰 GUANFENG及图”商标、第15181266号“光环 Guanghuan”商标在进行售卖,申请人显示余*林。
4、被申请人在第34719613号、第52459410号商标异议程序中被我局认定具有明显模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并未获得任正非先生授权,故申请人并非依据任正非姓名权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适格主体,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目前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本案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申请注册了诸如“阿里啪啪”、“花呗”、“京度”等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1100余件商标,涉及不同行业,且部分行业为需要特殊许可的限制性行业,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名下商标通过网站进行售卖。被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具有合理来源,但仅凭出生证明难以令人信服;被申请人还主张其并未对名下商标进行出售,但由查明事实3可知,第47151080号“森林狮王”商标、第20088733号“冠诚 GUANCHENG及图”商标、第15846598号“尚心堂”商标、第15233882号“喜得冠 XIDEGUAN”商标、第15233881号“冠丰 GUANFENG及图”商标、第15181266号“光环 Guanghuan”商标在进行售卖,该些所售商标申请人显示为“余*林”与被申请人“余义林”仅一字之差,且上述商标确系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加之被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据此我局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具有售卖的行为。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远远超出了正常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商标、摹仿他人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被申请人这种大规模申请注册商标且缺乏使用意图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