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花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34689号“dancing flow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用于指定使用商品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通用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用于“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植物种子”以外的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网站搜索结果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dancing flowers”可翻译为“跳舞花”,并非兰花品种,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上述商品的通用名称,亦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