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405793号“迎宾鳳牌”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迎宾鳳牌 47405793

阅读:142996 2023-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薛飞 委托代理人:四川权宇宙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异议人):陕西绵凤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6152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第47405793号“迎宾鳳牌”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8775…

  申请人(原被异议人):薛飞

  委托代理人:四川权宇宙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异议人):陕西绵凤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6152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1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第47405793号“迎宾鳳牌”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18775830号“鳳牌四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鳳牌”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处于相同行业,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原异议人商标注册资料;2、产品及包装图片;3、产品销售合同及收据;4、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等。

  异议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迎宾凤牌”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白酒;食用酒精;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凤牌”文字,且字体近似,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权利“迎宾鳳”创意而成,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较多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的被异议商标于2020年6月19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利口酒;蜂蜜酒;白兰地;酒精饮料原汁;酒精饮料浓缩汁;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于2021年12月23日被(2021)商标异字第161520号异议决定书中不予核准注册。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提出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黄酒”等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关于原异议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中。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由纯文字“迎宾鳳牌”构成,与引证商标“鳳牌四五”在主要识别文字、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被异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被异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对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

本文《关于第47405793号“迎宾鳳牌”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迎宾鳳牌 4740579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217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