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K及图 30388668

阅读:68346 2020-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卡汀卡餐饮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卡汀卡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30388668号“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

  异议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卡汀卡餐饮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卡汀卡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30388668号“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45010号“K”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旅馆预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相似,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构图设计、表现形式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本身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上述条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388668号“K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K及图 3038866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2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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