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06205号“RAINBOW CRAS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申请商标完全属于申请人自行创意,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根本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84205号“彩虹 SKITT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69364号“CRAS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106356号“RAINBOW WARE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121744号“NEW RAINB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相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衣、夹克(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运动制服、防水服、夹克(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RAINBOW CRASH”与引证商标二、三、四“CRASH”、“RAINBOW WAREHOUSE”及“NEW RAINBOW”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