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楚虾王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威海知了猴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73174号“虾王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83693号“虾王海鲜 吴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放弃核定使用在“小龙虾(非活)、龙虾(非活)、虾(非活)”以外的商品,申请商标不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龙虾(非活)、龙虾(非活)、虾(非活)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在小龙虾(非活)、龙虾(非活)、虾(非活)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在除小龙虾(非活)、龙虾(非活)、虾(非活)以外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予以确认,故本案复审商品仅限于小龙虾(非活)、龙虾(非活)、虾(非活)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小龙虾(非活)、龙虾(非活)、虾(非活)复审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