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勐海老班章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柏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31176号“老班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075132号“班章金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726155号“班章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30639号“老班章茶树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字体构造、图形外观、商标含义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35类已持有注册商标“老班章”,且经过长期使用具有显著性,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对原有注册商标的升级重新设计、延展注册。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第33970047号“老班章”商标注册证、产品图册订购协议、茶饼纸袋手提袋订购协议、授权书、送货单、宣传册、礼品袋订购协议、发票、“老班章”商标使用图片及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已被驳回,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老班章”与引证商标二“班章庄园”及引证商标三“老班章茶树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班章”是普洱茶的一种,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