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成都九掌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铭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杰兵
委托代理人:四川正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九掌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杰兵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1期《商标公告》第27585234号“渝家九掌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渝家九掌柜”指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茶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809085号“九掌柜”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的“咖啡馆;餐厅;动物寄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九掌柜”,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585234号“渝家九掌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