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CHURACOS 29358475

阅读:127136 2020-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俏乐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仟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磊 委托代理人:大连市东北联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俏乐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磊(原被异议人:杨宝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9期《商标公告》第29358475号“CHURACO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

  异议人:俏乐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仟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磊

  委托代理人:大连市东北联合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俏乐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磊(原被异议人:杨宝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9期《商标公告》第29358475号“CHURACO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HURACO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香精油;香水;化妆品;牙膏;非医用漱口剂;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申请日期为2018年2月27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小红书销售页面、产品照片等证据,没有显示时间,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异议人已将“CHURACOS”商标在中国境内使用于“香皂;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对此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并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足够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358475号“CHURACO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CHURACOS 2935847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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