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西点猎人 27037519

阅读:111208 2020-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武汉西点猎人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西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仁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西点猎人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西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上海宁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8期《商标公告》第27037519号“西点猎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

  异议人:武汉西点猎人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西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仁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西点猎人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西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上海宁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8期《商标公告》第27037519号“西点猎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西点猎人”指定使用于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西点猎人”商标,但其提供的广告宣传册、优惠券、部分合同协议复印件等证据或无明确的证据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仅凭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的营业执照及两份协议签署页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的“西点猎人”商标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037519号“西点猎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西点猎人 2703751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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