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深圳市欧德博居家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博冠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暖工坊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联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欧德博居家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暖工坊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3187718号“欧博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博德”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货物展出;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异议人引证的第34296035号、第34287313号、第34295184号“欧德博”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130705号、第30630911号“欧德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6类“金属栅栏;金属门;金属窗;金属制防昆虫纱窗”、第20类“碗柜;餐具柜;餐具架;家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异议人商号在“广告宣传”等领域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缺乏依据。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上述条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被异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和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187718号“欧博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