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南通华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昌华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通华尔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昌华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标公告》第31043341号“华尔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尔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卫生消毒剂”。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营业执照、证券登记证明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商号“华尔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商品所属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商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商标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043341号“华尔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