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前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JC绿宝石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前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JC绿宝石私人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4期《商标公告》第19138326号“FRONTI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RONTIER”指定使用于第25类“夹克(服装);平脚短裤;帽子(头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16547号“FRONTIER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腰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虽文字近似,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19138326号“FRONTI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