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尚典投资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权大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尚典投资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30126980号“农夫浅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农夫浅食”,指定使用于第30类“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1505号“农夫”、第16887292号、第20011878号“农夫山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的“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农夫”,含以上亦无明显区别,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2类“水(饮料)”等商品上的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126980号“农夫浅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