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汇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世茂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名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澳优乳业(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世茂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30332941号“澳优臣 AUSNU JON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澳优臣AUSNU JONY”指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奶粉;宠物尿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96289号、第24912757号“澳优”、第10331611号、第10331613号“澳优AUSNUTRIA”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奶粉;医用保健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人用药;鱼肝油;营养补充剂;婴儿奶粉;卫生巾;婴儿尿裤;消毒纸巾;医用棉签;产包”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独创性和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澳优”,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婴儿奶粉”商品上的“澳优”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之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宠物尿布”等具有紧密关联的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及第十条第(一)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332941号“澳优臣 AUSNU JON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