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王林官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叶国行
异议人王林官对被异议人叶国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7878662号“行金囩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行金囩中”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第24000832号“中囩金行及图”商标已被予以无效宣告,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878662号“行金囩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