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农夫今 29754147

阅读:121066 2020-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耀北方粮食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耀北方粮食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29754147号“农夫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耀北方粮食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耀北方粮食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2期《商标公告》第29754147号“农夫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农夫今”,指定使用于第30类“蜂蜜;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51505号“农夫”、第16887292号、第20011878号“农夫山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的“蜂蜜;谷类制品”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2类“水(饮料)”等商品上的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明显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商品在生产原料、制作工艺等方面差异显著、无密切关联性,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模仿其引证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754147号“农夫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农夫今 2975414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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