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山西蓝九天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建清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优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山西蓝九天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建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8期《商标公告》第25205881号“蓝九天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蓝九天大”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603675号“蓝九天LANJIUTIAN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虽文字近似,但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但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190余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已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文字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其中20余件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创意亦未作出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5205881号“蓝九天大”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