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尤尼托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如非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尤尼托克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如非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第30206944号“UNITRONI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NITRONIC”指定使用于第42类“车辆性能检测;计算设备检测;计算机软件维护;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等服务。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异议人提供的产品销售发票、合同、参展资料及广告合同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UNITRONIC”作为其商号及商标使用在车载电脑、汽车检测、汽车部件和控制软件等相关行业中并使之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UNITRONIC”企业名称及商标文字相同,且指定使用在与之行业相关联的部分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及其商号的侵犯。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已注册或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包括“REMUS及图”、“WAGNER TUNING”等,其中多件已被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其上述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应不予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206944号“UNITRONI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