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9249411号“INFORE ZOOMLI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NFORE ZOOMLION”指定使用于第9类“电池;遥控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660910号、第5200466号、第1982425号“ZOOMLION”、第16664164号“中联重科ZOOMLIO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遥控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ZOOMLION”,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249411号“INFORE ZOOMLI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