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王畅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仁怀市品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王畅对被异议人仁怀市品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6期《商标公告》第30325510号“畅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畅匠”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果酒;开胃酒”等商品上。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短期内还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325510号“畅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