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INFORE ZOOMLION 29237373

阅读:120365 2020-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9237373号“INFORE ZOOMLI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异议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9237373号“INFORE ZOOMLI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INFORE ZOOMLION”,指定使用于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书籍出版”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726748号“中联重科”、第15617882号“中联重机”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书籍出版”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5200434号“ZOOMLION”、第5200021号“ZOOMLIO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书籍出版;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ZOOMLION”,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237373号“INFORE ZOOMLIO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INFORE ZOOMLION 2923737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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