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艾阔思 30794459

阅读:39053 2020-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悠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悠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794459号“艾阔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悠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悠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标公告》第30794459号“艾阔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阔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点火用电池;原电池;电子香烟用充电器;电池充电器;热调节装置;电阻材料;电池;电子香烟用电池;雾化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商品上注册第16314285号“IQOS”商标、第16314288号“IQOS”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香烟用电池;加热烟草的电子装置用电池;光导纤维(光学纤维);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避雷针;电解装置;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报警器”等。双方商标在中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794459号“艾阔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艾阔思 3079445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7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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