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1期《商标公告》第29231266号“INFORE ZOOMLI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NFORE ZOOMLION”指定使用于第45类“消防;专利许可(法律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321416号“中联”、第10726792号“中联重科”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5类“消防;私人保镖”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5200430号“ZOOMLION”、第5200477号“ZOOMLI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5类“消防;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工厂安全检查;实体安全保卫咨询;行李安检;夜间护卫服务;家务服务;消防”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先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ZOOMLION”,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231266号“INFORE ZOOMLION”商标在“实体安全保卫咨询;工厂安全检查;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行李安检;夜间护卫服务;家务服务;消防”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