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宋洪祥
委托代理人:恒信盛源(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忠亭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宋洪祥对被异议人周忠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9期《商标公告》第29112787号“点税成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点税成金”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保险信息;财政估算;税审服务;钱币估价;办公室(不动产)出租;经纪”等。申请日期为2018年2月2日。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其授课现场照片复印件、接受媒体采访及相关报道截图、相关网站搜索页面截图、出版《点税成金:企业经营决策和税收管理与风险控制》实体图书部分内容的复印件、经济日报出版社关于其所著的《点税成金:企业经营决策和税收管理与风险控制》出版情况证明、课程培训证明材料以及相关发票复印件等证据可以证明,经过异议人的长期宣传及使用,“点税成金”作为异议人著作作品名称的显著部分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其知名度的取得是异议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经撰写并公开发表《点税成金:企业经营决策和税收管理与风险控制》书籍,由经济日报出版社于2009年1月出版并发行。异议人在发表之日后亦进行了长期授课、宣讲等宣传、经营活动。且“点税成金”并非固定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文字与该名称相同,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异议人的许可或者与异议人存在特定联系,该行为不仅侵占了真正智慧成果创作者和传播者潜在的商业利益和交易机会,易使广大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112787号“点税成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