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莱卡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96827号“LM LUXURY MAGAZ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33426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给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电子杂志的出版等服务与第29978264号“LM”商标、第20236585号“爱时光 LOVE MOMENT LM”商标、第26727286号“LM 先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的培训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