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埃斯顿(深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信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93438号“EST ESTERN LOGISTIC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028952号“EST”商标、第58630097号“EST.182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表达含义、字母构成等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4月18日